一、 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核准类)
二、 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三、 行政许可审批总时限:
材料准备齐全后20天(法定)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 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
(二)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五、 举办者应向区教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 民办学校应向教委提交书面申请,阐明原因;
(二)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解聘、聘任校长的会议纪要;
(三)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对拟任校长的聘任书;
(四) 拟任校长(园长)的资格证书(校长、园长上岗证)、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及复印件(所有证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五) 拟任校长的基本情况表;
(六) 《办学许可证》正 、副本。
六、 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
由民办教育机构向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提出申请。
(二) 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 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行政许可法》听证条件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 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 送达
对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加盖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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